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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 土地增值税应清算和可清算的条件
洛阳 土地增值税应清算和可清算的条件
发表于 2024-02-16 10:54:44 浏览:0

洛阳 土地增值税应清算和可清算的条件

  土地增值税是指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应清算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土地增值税。未按规定申报或逾期不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款。


  2.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应当符合规定的计税依据和扣除项目标准。


  3.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纳税人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合同、发票等文件资料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同时,纳税人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准确反映土地增值税的收入与支出情况。


  4.当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申请土地增值税的可清算条件:(1)转让房地产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拆除的;(3)将房地产转移至境外经营管理的;以及(4)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可清算的情形。


  5.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纳税人是否满足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时,应当考虑转让房地产的时间、地点、市场行情等因素,综合评估是否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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